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防震减灾是社会公益事业,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