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全省应当建立健全地震应急预案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制定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