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与恢复重建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应急指挥体系,加强地震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灾情实时获取和快速上报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应急指挥管理和应急检查等制度,完善应急与救援协作联动机制,做好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