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集体五荒资源治理开发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他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五荒资源的治理开发。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