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集体五荒资源治理开发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主管五荒资源的治理开发,负责规划、协调、服务、监督、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土地、林业、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五荒资源的治理开发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