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集体五荒资源治理开发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对五荒资源治理开发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五荒资源使用权的转让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