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集体五荒资源治理开发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罚款金额在三千元以上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