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执行本条例的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