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集体五荒资源治理开发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废止执行本条例的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