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集体五荒资源治理开发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受让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合同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