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集体五荒资源治理开发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