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集体五荒资源治理开发管理条例/第三章 五荒资源的治理开发第二十七条已废止五荒资源使用权受让人在治理开发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