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集体五荒资源治理开发管理条例/第三章 五荒资源的治理开发第二十六条已废止五荒资源使用权受让人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有治理开发和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对五荒资源开发后新增的财产享有所有权。享受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