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集体五荒资源治理开发管理条例/第三章 五荒资源的治理开发第二十五条已废止五荒资源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依据乡(镇)五荒资源治理开发规划,提出治理开发方案。方案应当包括五荒资源四至、面积、治理开发目标、措施、达标期限。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