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集体五荒资源治理开发管理条例/第三章 五荒资源的治理开发第二十四条已废止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水土保持规划,制定五荒资源治理开发规划,经县水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