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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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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村集体五荒资源治理开发管理条例/第三章 五荒资源的治理开发

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五荒资源开发应当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并重,工程措施、生物措施、保土耕作措施相结合,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合理开发,以促进五荒资源的持续利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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