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集体五荒资源治理开发管理条例/第三章 五荒资源的治理开发第二十三条已废止五荒资源开发应当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并重,工程措施、生物措施、保土耕作措施相结合,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合理开发,以促进五荒资源的持续利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