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集体五荒资源治理开发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一条已废止五荒资源使用权转让的收入,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利水保等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私分、截留、挪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