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五荒资源使用权依法抵押、继承和再转让,年限不得超过原合同的剩余年限,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和抵押登记手续。

五荒资源使用权的受让人、继承人,应当履行原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