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集体五荒资源治理开发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七条已废止受让人完成治理开发目标任务30%以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以转让五荒资源使用权,依法签订再转让合同。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