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集体五荒资源治理开发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六条已废止转让文书等有关材料应当及时整理,一式三份,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别存档。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