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集体五荒资源治理开发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五条已废止五荒资源使用权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五荒资源现状;(二)使用权转让期限;(三)治理开发目标、内容、进度、标准;(四)转让金的支付方式;(五)违约责任;(六)治理开发前和合同期满后,财产的处置;(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五荒资源使用权的转让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十年。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