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集体五荒资源治理开发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四条已废止以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取得五荒资源使用权的,其程序参照第十三条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