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拍卖五荒资源使用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转让机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五荒资源使用权拍卖方案;

(二)审查竞标人的资格和治理开发方案,确定竞标人;

(三)收取竞标人缴纳的保证金;

(四)组织竞标人现场踏查,明确转让五荒资源使用权的范围和相关事宜;

(五)召开竞标会议,公开决标;

(六)组织转让方与中标人签订拍卖合同;

(七)竞标结束后,七日内如数退还未中标人的保证金;中标人的保证金可折抵为转让金。

拍卖活动应接受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

拍卖合同签订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五荒资源使用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