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有效省、市、县(市、市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日常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应确定专人负责办理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