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九条有效省、市、县(市、市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实施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划并监督实施;(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检查、考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的落实工作。(三)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依照规定建议或者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与处罚;(四)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其它事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