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检查、监督,促进该项工作健康深入地开展。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