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