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第三十三条有效从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人员,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以及群防群治组织的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违法乱纪、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依法从严惩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