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第十九条有效驻本省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各级人民武装部门应组织部队、民兵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