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第十八条有效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职责分工,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