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十二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人员,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