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监督执行;

(二)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开展治安防范工作;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

(三)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做好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和安置工作;

(四)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管理常住和暂(寄)住人口;

(五)及时报告社会治安情况,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