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十一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监督执行;(二)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开展治安防范工作;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三)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做好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和安置工作;(四)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管理常住和暂(寄)住人口;(五)及时报告社会治安情况,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