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公路建筑控制区和车辆停放场所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