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公路沿线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交通、城管、公安、工商等部门对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打谷晒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等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违法行为进行联合整治,确保公路整洁、安全和畅通。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