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公路条例/第五章 路政管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在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装载物掉落时,驾驶人、押运人应当立即将掉落的装载物清除或者移至不影响通行的地点。无法移走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