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公路条例/第五章 路政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和处理;危及公路通行安全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害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告知并协助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