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新建、改建公路竣工后五年内或者公路大修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挖掘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