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超限运输管理,采用固定或者流动方式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查。

对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自行卸载超限物品;拒不卸载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组织代为卸载,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