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

(一)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涵洞、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四)扩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七)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

(八)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涵洞限载标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

(九)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

(十)施工需要分流或者中断交通;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