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损坏、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

(二)设置障碍、打谷晒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抛撒物料;

(三)挖沟引水或者利用边沟排放污物,堵塞公路排水沟渠、填埋公路边沟;

(四)取土或者爆破作业;

(五)占用公路桥梁、涵洞下部空间堆放物品、搭建设施;

(六)利用公路桥梁、涵洞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

(七)借助桥梁、涵洞敷设管线;

(八)车载货物触地行驶;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