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养护人员的岗前安全培训。

进行养护作业时,养护作业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养护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公路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行人对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