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省、市公路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合同约定养护公路,保障公路经常处于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桥梁、涵洞完好的技术状态。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