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公路条例/第三章 公路建设第十三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公路,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相应的防护设施。非施工车辆和人员不得进入公路施工区域和尚未开通的公路。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