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和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并移交档案资料。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