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新建公路应当符合技术等级的要求。现有国道、省道应当逐步改造为一级以上公路,县道应当逐步改造为二级以上公路,乡道应当逐步改造为三级以上公路,村道应当达到省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