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公路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公路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公路工程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进行,并对公路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相应的责任。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