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若干规定第九条有效对有特殊保护要求的军事设施,确有必要扩大已划定的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或安全控制范围的,应商得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市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确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和南京军区批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