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若干规定第十条有效已划定的军事管理区、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因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需要调整其范围的,可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确定,报省人民政府和南京军区批准。确有必要在军事管理区、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划出对外开放通道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