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军事助航、导航、测量、禁锚等标志,由设置标志的单位委托当地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予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迁、移动军事助航、导航、测量、禁锚等标志,确需拆迁、移动的,由拆迁、移动单位事先征得设置标志单位同意,并逐级上报省军区、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