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有效在军事管理区附近建设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作考察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