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军事管理区的军用机场,其端、侧净空区域严禁修建超高建筑物、构筑物和影响机场通信、导航的设施;禁止在飞机紧急起降道、疏散道、停机坪附近堆晒粮食和其他物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